饰品及服饰纺织品

美国饰品法规要求

1. CPSIA

美国消费品安全促进法案(CPSIA)严格要求了儿童产品中的铅含量,其限值根据基材和表面涂层而定。此外,该法案还限制了儿童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中的有害邻苯二甲酸盐8P的含量。

化学项目

管控项目

限值

基材:100ppm;涂层:90ppm

邻苯二甲酸盐

DEHP/DBP/ BBP/ DINP/ DIBP/ DCHP/ DPENP/ DHEXP,每种不得超过1000ppm。

 

2. ASTM F2923

该标准仅适用于供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饰品,不适用于玩具类产品。标准不仅限制了产品中多种重金属含量,包括铅、镉、镍释放、可溶性重金属,还对其物理机械性能做了要求。

化学项目

管控项目

要求

基材:100 ppm;涂层:90 ppm

300 ppm

可萃取镉

塑胶小部件:75 ppm;金属小部件:200 μg

盐萃取镉

18 μg

镍释放

穿刺性:0.2 μg/cm2/week

长期与皮肤接触:0.5 μg/cm2/week

7种可溶性重金属

(涂层)

镉:75 ppm,汞:60 ppm

铬:60 ppm,砷:25 ppm

硒:500 ppm,锑:60 ppm

钡:1000 ppm

物理项目

尖点利边

8岁以下儿童饰品不得含有可触及的危险尖点、危险利边。

小部件

3岁以下儿童饰品不得含有小部件。

危害磁体

(磁通量>50KG2mm²且属于小部件)

(1)8岁以下: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测试后,不得含有危害磁体或危害磁性部件;

(2)8岁及以上:若含有危害磁体或危害磁性部件,则需警示声明。

断裂释放力

经15磅拉力测试后,可以断开,且不得释放任何物理危害因素。

豁免:周长小于9.4英寸的儿童饰品

电池要求

(1)滥用测试前后,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,属于小部件的电池应不可触及;

(2)对于可更换电池时应标记:新旧电池不能混用;碱性电池、标准(碳-锌)电池、或可充电(镍-镉)电池不能混用等类似的信息;

(3)对于可接触到的不可更换电池应添加相关说明或标识;

(4)电池驱动儿童饰品应从设计上做到不可能对不可充电电池进行充电(纽扣电池除外);

(5)在产品标示或说明中应永久性标记电池极性。

吸入舌钉

不得含有

标签要求

年龄标签

加贴年龄标签

其他推荐警告标语

耳饰穿刺部件嵌入的警告标语

含有填充液体的饰品

填充液体要求

(1)不得含有16CFR 1500.231及16CFR 1500.14(需要特殊标记说明的材料)中的物质;

(2)饰品若含有化妆品,其化妆品需要满足USP51&61&62;

(3)饰品若含有其他液体、糊状物质、油灰、凝胶、粉末(除化妆品外),则其需要满足USP61&62。

3. ASTM F2999

该标准适用于12岁以上成人饰品。该标准部分项目和限值方面引用了加州含铅珠宝法CA Health and Safety Code Section 25214.1-25214.4.2(AB1681 & AB2901& SB929 修正法案))和饰品标准ASTM F2923的相关要求,其管控项目包括铅、镉、可溶性重金属、镍释放等化学项目及磁铁、电池、吸入舌钉等特殊部件的物理要求。

化学项目

管控项目

要求

除豁免材料外:

(1)电镀金属合金铅含量小于 60000 ppm

(2)非电镀金属铅含量小于15000 ppm

(3)塑胶、橡胶铅含量小于200 ppm

(4)表面涂层铅含量小于600 ppm

(5)除以上的其它材料铅含量不得超过600 ppm

15000 ppm

可萃取镉

塑胶小部件:75 ppm;金属小部件:200 μg

盐萃取镉

18 μg

镍释放

无限值

7种可溶性重金属

(涂层)

镉:75 ppm,汞:60 ppm

铬:60 ppm,砷:25 ppm

硒:500 ppm,锑:60 ppm

钡:1000 ppm

物理项目

危害磁体

(磁通量>50KG2mm²且属于小部件)

若磁体属于小部件,则需要附加警示声明

电池要求

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,属于小部件的电池应不可触及

吸入舌钉

若产品含有吸入舌钉,则需要附加警示声明

年龄标签

加贴年龄标签

含有填充液体的饰品

填充液体要求

填充液体不能含有16CFR  1500. 14中的物质。

 

4. 加州65法案(CA Prop65)

加州65法案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1986年通过的有关有毒化学物质的提案,全称《1986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行法案》。该法案管控物质种类非常多,涉及的产品范围也非常广,包含珠宝、纺织服装、玩具、电子电器等。目前,根据此法案加州已经产生了许多关于饰品的案例判决,涉及物质主要是铅、镉、邻苯二甲酸盐等。不同的案例判决,其限值要求可能不同。

 

常用案例

管控物质

要求

Alameda Superior  Court,

RG10-514803

不同材质其限值要求不同(除豁免材质);

成人饰品和儿童饰品限值不同。

Alameda Superior Court Case No.  RG 10514803

300ppm(除豁免材质)

Alameda Superior Court Case No.  RG 16-837582

独立的项链、或作为服装饰物的项链:100  mg/kg。

San Francisco  Superior  Court Case No. CGC - 10 - 497729

邻苯二甲酸酯

3P:DBP/BBP/DEHP)

3P,每P≤1000ppm

备注:目前,加州65清单中的邻苯为6P:BBP/DBP/DEHP/DIDP/DINP/DnHP;故若客户测试加州65邻苯,建议测试6P,不在案例中的邻苯建议限值为1000ppm。

【适用于可接触的PVC、软塑、乙烯基材料、人造皮等塑胶材料。】

5. 其他法规及标准

美国其他部分州对饰品有害物质立法也获得通过,如伊利诺斯州铅中毒预防法案(LPPA),华盛顿州的儿童安全产品法案(CSPA),马里兰州和康涅狄格州饰品中的总镉含量不得超过75ppm,伊利诺斯州和明尼斯达州饰品中的可溶性镉不得超过75ppm。

 

法规条例(地区)

管控项目

限值

LPPA(410 ILCS45/6)(伊利诺斯州)

总铅

总铅超过40 ppm 需要做警告标识,合格限值需CPSIA 铅含量要求。

CSPA(华盛顿州)

总铅

90ppm;

总镉

40ppm

邻苯二甲酸盐

6P (DEHP, DBP, BBP, DINP, DIDP, DnOP)之和≤1000ppm。

Chapter 578(HB  145, Session 2011)(马里兰州)

总镉

75ppm

Public Act 10-113(HB  5314)(康涅狄格州)

总镉

75ppm

Public Act 96-1379 Cadmium Safe Kids  Act

(HB 5040, Session 2010) (伊利诺斯州)

可溶性镉

75ppm

S.F  2510 Art6. sec 27(明尼斯达州)

可溶性镉

75ppm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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