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规/标准要求

婴儿浴缸

  • 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》(铅、邻苯二甲酸盐);和
  • 《美国联邦法规》第 16 卷第 1130 部分(耐用婴幼儿商品消费者注册要求);和
  • 《美国消费品安全法》第 14(a)(5) 节(追踪标签);和


  •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 F2670-18 标准(婴儿浴缸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);或
  • 《美国联邦法规》第 16 卷第 1234 部分(婴儿浴缸的安全标准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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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商品图片或检测报告,证明商品符合注册卡要求(《美国联邦法规》第 16 卷第 1130 部分)
  • 商品图片或检测报告,证明商品符合强制性追踪标签要求(《美国消费品安全法》第 14(a)(5) 节)
  • 商品图片或检测报告,证明商品符合警告和危险标签要求(ATM F2670-18 第 8 节或《美国联邦法规》第 16 卷第 1234 部分)(如适用)
  • 您发布的所有婴儿浴缸的所有商品说明书和手册
  • 您发布的所有婴儿浴缸(本政策适用)的儿童产品证书 (CPC)
  • 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,确认每件商品均已经过检测,符合上述法规和标准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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